舉報者政策

域中心或供應商/約聘人員舉報人投訴之定義

有關分區域中心或供應商/承包商 之投訴將會定義為對某種「區域中心或供應商/承包商不當活動」。

  • 「不當分區域中心活動」是指區域中心或者區域中心的員工、高管或董事會成員在進行區域中心業務活動期間違反州或聯邦法律或法規的行為;違反合約條款的行為;包括欺詐或財務瀆職行為;濫用政府財產;或者構成重大不當行為、不稱職或低效率。
  • 「不當供應商/約聘人員活動」是指供應商/承包商或者供應商/承包商的員工、高管或董事會成員在提供 DDS 資助的服務期間違反州或聯邦法律法規之行為;違反合約條款之行為;欺詐或財務瀆職行為;濫用政府財產;或者構成重大不當行為、不稱職或低效率。

計劃發展服務部門(DDS) 有各類型有關供應商/約聘人員、機構、設施、父母和消費者的投訴和上訴程序。其中包括消費者權益投訴;提早開始投訴,正當程序請求,以及調解會議請求;蘭特曼法案公平聽證請求;17號法案 投訴;公民投訴和反饋(參見上訴、投訴及評議,了解完整清單)。這些投訴和上訴程序中的每一個都有獨立和獨特的解決步驟。這些程序指導只與上述區域中心或供應商/約聘人員舉報人投訴相關。

保密

如果投訴人要求保密,則 DDS 將盡一切可能為進行舉報投訴的投訴人保密。然而,在極少數情況下,由於法定責任(包括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區域中心合約合規),DDS 無法保密,則 DDS 在透露識別資訊之前,將嘗試告知投訴人有關:DDS 將需要揭露某種資訊。此外,投訴人的身分可能會被揭露給進行刑事調查的相應執法機構。